河池市:8000余人尝到“新医保”甜头

2008-10-12 11:38:4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数: 

    日前,南丹县某矿厂的农民工夏先生,从南丹县医疗保险所领到700多元住院医疗保险补偿费时,感到非常兴奋。

    今年5月13日,河池市印发了《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和《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两份文件,明确了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使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得到更大保障。截至8月底,全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6000多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0多名。

    农民工治病有补偿

    今年7月,夏先生由于身患腰椎间盘突出疾病,来到河池城区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治疗康复后,夏先生作了统计,自己治病期间共花费了3000多元治疗费。在夏先生住院前,单位为其办理了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夏先生出院后,便拿着治疗费用清单到南丹县医疗保险所进行了确认、盖章,然后到单位开设的医院进行报账。最后,夏先生领到了700多元住院医疗保险补偿费。

    农民工治病也能获得治疗补偿,这让夏先生感动不已。他说,以前只知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获得医疗补助,没想到现在农民工也有了属于自己的医疗保险种类,从而多了一个渠道获得医疗补偿。夏先生认为,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看病、治病费用难筹的问题。

    解决多年参保难题

    记者在市医疗保险所了解到,今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和《河池市市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两份文件,首次明确了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相应医疗保险种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通知》分别对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了专业定义: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指常驻本辖区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等。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持劳动合同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使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

    市医疗保险所所长廖桂华说,两项政策的出台分别促成用人单位积极为农民工投保,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平台。同时,更加细致的参保人群分类及种类分类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经办机构的参保管理行为,有利于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切身利益。

    按照《通知》规定,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市直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劳动合同期限内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则由个人缴纳保险费,是以本统筹区上年度参保职工年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同时要求,必须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廖桂华表示,这两项政策的出台以前从未有过,解决了河池市多年来农民工参保难的问题。

    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韦先生在河池城区一家建筑工地当工人,其身体状况一直不是很好。近期,他了解到单位为其办理了新实施的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后,特别高兴。

    日前,记者在南新东路一建筑工地上见到韦先生时,他正忙着和其他工人搭脚手架。韦先生来河池城区打工已一年有余,期间因身体原因多次到医院就诊,光治疗费用就花了4000多元。其家中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读高中的孩子,生活过得很拮据。

    “两个孩子的学费、生活费,几乎每个学期都凑不齐全。”韦先生说,“现在有了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我们治病就有了保障,也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

    然而,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了解新医保政策的农民工并不多。(刘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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